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2-上海市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1个月内委托1家具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经费决算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瑞成具有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因此也可以承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相关链接如下: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00119/0024-140776.html